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王伯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云,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小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原告王伯倍与被告王小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王伯倍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伯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伯倍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王伯倍负担,交纳本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许银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施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