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鹿寨县鹿

寨镇飞鹿大道42号宁鑫苑小区14#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2230510443106。

法定代表人:李雪玲,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庆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肖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

市雒容镇。

被告:姚秀芝,女,****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

容镇。

原告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干、姚秀芝物业服

审理经过

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柳州鑫品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

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向本院预

交),由原告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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