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乔某,女,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被告:徐某,男,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乔某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姜耀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重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