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乔某,女,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被告:徐某,男,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乔某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姜耀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重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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