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黑龙江省方林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李首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蕾,男,该公司副经理,现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高楞。
被告:王林堂,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高楞。
审理经过
原告黑龙江省方林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林堂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黑龙江省方林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方林热力供应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黑龙江省方林热力供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黑龙江省方林热力供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