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李小明,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宜宾市叙州区孔滩镇江湾村。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5刑终70号《刑事裁定书》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李小明罚金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小明与案外人杨运权、余平、徐远春共有的位于翠屏区天柏组团科贸路西侧C4-2-06地块翠柏商贸城市场化商品房一套;
二、查封被执行人李小明与案外人徐梦、徐梓轩、尹学明、徐远春共有的位于宜宾县孔滩镇江湾村联合组自建房一套;
三、查封期限为叁年(不含轮候期间),查封期间交由被执行人妥善保管,不得有妨碍执行的行为发生,必要时本院将发出相应的交出财物通知或者公告,被执行人或者财物实际占有(用)人收到通知或者见到公告后,必须立即按通知或者公告要求交出查封财产,未按要求交出查封财产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阻碍、妨碍交付的均视为拒执。
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