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息县。 被告:潘磊,男,住息县。

审理经过

原告许雷诉被告潘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许雷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雷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雷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吕晓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杨一凡 书记员王雪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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