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息县。 被告:潘磊,男,住息县。
审理经过
原告许雷诉被告潘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许雷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雷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雷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吕晓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杨一凡 书记员王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