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占清,男,东乡族,生于****年**月**日,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康乐县人,住康乐县。 被告:张维强,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临洮县人,住临洮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占清与被告张维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占清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款项10685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达成口头买卖协议,约定如有争议归属地在康乐县,被告购买原告的康乐县景昊畜禽育种家庭农场的鸡粪。2020年11月24日,经原被告对账,被告尚欠原告鸡粪款5000元,后被告又从原告处拉鸡粪两车共计800元。被告在自行驾驶原告装载机装鸡粪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使原告装载机损坏并将棚和柱子损坏,原告维修产生装载机维修费2885元,棚和柱子维修费500元。另被告尚欠原告鸡苗款1500元。以上共计10685元。原告多次索要欠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支付。 原告认为,被告不予支付拖欠的款项,已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张维强辩称:装载机维修费2885元、棚和柱子维修费500元不予承担。现在就只拖欠原告6500元,他于10日内给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维强于2021年6月27日之前一次性清偿欠原告马占清的鸡苗款和鸡粪款共计6500元。 案件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33.5元,由被告张维强承担。
本院查明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马永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毛娟娟 书 记 员 马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