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永政,男,****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册亨县人,退休职工,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代理人:胡小宁,贵州法甲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吴学农,男,****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望谟县人,住贵州省望谟县。 被申请人:胡小凤,女,****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望谟县人,住贵州省望谟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永政与被申请人吴学农、胡小凤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采取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吴学农、胡小凤登记于其名下的位于贵州省望谟县,保全总价值以180000.00元为限,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吴学农、胡小凤不得设定抵押、担保、出租和转让,查封期限一年。申请人已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保险对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12112123901287544902),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由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永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以价值180000.00元为限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吴学农、胡小凤名下位于贵州省望谟县复兴镇望江新城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一年。 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保管被查封的房屋,被申请人可以正常使用,但任何人不得转移、变卖、出租、毁损被保全的房屋或实施其他导致该房屋权属变更的行为,亦不得在被保全的房屋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如需变卖被保全房屋,需报经本院批准,并将变卖所得价款向本院提存。 申请人如申请延长保全期限,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420.00元,由申请人李永政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发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岑贵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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