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抚顺东洲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抚顺市东洲区绥化路西段45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党,该银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铭杉,该银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宏伟,该银行员工。

被执行人:王凤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

被执行人:刘燕萍,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所。

被执行人:抚顺亿龙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抚顺市东洲区双棉路海新工业园区B-11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王凤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抚顺市通天道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抚顺市胜利经济开发区南花园东三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凤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执行人:刘明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

被执行人:陈兰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抚顺东洲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凤军、刘燕萍、抚顺亿龙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抚顺市通天道桥有限责任公司、王娜、刘明钢、陈兰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辽0403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抚顺东洲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800024.4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期间,双方答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先后给付申请执行人110万元。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辽0403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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