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中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杰,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康平街889号。
法定代表人:张韧锋,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任中杰与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任中杰诉称,2020年原告在被告处投有安康无忧险一份,保险期间为2020年4月26日至2021年4月25日,该意外伤险保额约定为:意外事故、伤残赔付1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赔付1万元,意外住院津贴1500元。2020年7月21日,原告在河南省禹州市阳翟大道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至医院进行救治,支出医疗费7万余元。原告出院后,受禹州市道路交通委员会委托,许昌钧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评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意外险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意外伤残赔偿金1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赔偿金1万元、意外住院津贴1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康平街889号,其在北京市西城区并无办公地址或分支机构,故双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中并不包含北京市西城区,该保险合同中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约定管辖无效,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保险人系原告任中杰,其经常居住地位于河南省禹州市,故本案应由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