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小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杨晓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小伯与杨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80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142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91420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原告诉称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晓红与申请执行人李小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杨晓红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小伯借款7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即放弃21420元),此款被执行人于2021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人付清;二、如未按照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被执行人为本案的履行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451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