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晓波,男,****年**月**日出生于山**省武乡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武乡县。2014年12月1日因赌博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9月7日因赌博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并释放;2018年3月27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审理经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刑诉[2018]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晓波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晓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晓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晓波自2017年10月起至案发,在游戏厅老板“大军哥”(正在核实身份)的安排下,在太原市小店区小马村3巷负责经营一游戏厅,为赌博人员提供场地、赌博机进行赌博,并负责放哨、管账。经鉴定,该游戏厅有老虎机一台八人座,捕鱼机一台八人座(绿色),捕鱼机一台十人座(黄色)。

另查明,侦查人员于2017年12月16日对赌博现场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赌资1035元(已收缴),并扣押老虎机一台、捕鱼机二台。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安晓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证人证言、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相关照片、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赌博机认定书、代收罚没款收据、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晓波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参与赌场管理,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安晓波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安晓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2017年12月17日至同年12月29日的羁押期间已折抵。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由侦查机关依法予以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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