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力力·加马力,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县。
被告:刘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吉力力·加马力与被告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吉力力·加马力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力力·加马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力力·加马力撤诉。
公告费23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吉力力·加马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