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祥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邹加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昌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邹鑫,男,****年**月**日出生,苗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昌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李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鑫、刘祥成与被申请人邹加登、黄昌英、邹鑫、黄昌菊、原审被告李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湘08民终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刘鑫、刘祥成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是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刘祥成与邹加登系合伙关系,双方之间只存在利润分成与亏损共担的问题,不存在刘祥成向邹加登支付工资的问题。2.黄昌英、黄昌菊、邹鑫并非刘祥成和邹加登所承包的张桑高速公路第五标段的工人,黄昌英、黄昌菊在原判决中仅提交其工资卡的银行记录作为证据,原判决对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反证均予以否定,在证据采信上存在错误。3.张桑高速公路项目部支付到刘祥成统一管理的工资卡上的资金是该项目部应付给第五标段的工程款,并非工人的实际工资。4.邹鑫在张桑高速公路第五标段仅工作四个月左右的时间,其工资应当由刘祥成与邹加登按照当时的工资标准共同支付,原判决判令刘祥成一人承担存在错误。5.刘鑫是刘祥成和邹加登聘请的工人,刘祥成自统一管理的银行卡上转入刘鑫账户的资金,全部用于购买工地材料,刘鑫并未获得该资金,原判决忽视刘鑫提交的证据,仅凭工资卡上的银行记录认定刘鑫构成不当得利存在错误。二是原判决适用法律严重错误。1.刘祥成统一管理的银行卡上资金已经全部用于工地开支,邹加登可以与刘祥成进行结算,以合伙关系向刘祥成主张权利,原判决在刘祥成与邹加登没有进行合伙结算的前提下,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存在适用法律错误。2.原判决认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错误,导致适用法律混乱。综上,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邹加登答辩称,被申请人主张的是返还工资,再审申请人主张的是工程款,再审申请人的陈述不符合逻辑,不是事实。

黄昌英、黄昌菊、邹鑫、李龙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再审申请人刘鑫、刘祥成的申请,本案审查焦点为:1.原判决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充分;2.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

一、关于原判决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经审查,根据被申请人邹加登、邹鑫、黄昌英、黄昌菊在原审中提交的银行工资卡的流水明细及当事人在原审庭审中的陈述,能够证明张桑高速公路项目部在发放工资时均已将工资款项直接转账至工人们的工资卡账户,但是工人们的工资卡都由刘祥成统一保管,并由刘祥成将工资卡的款项取出后直接给工人们发放工资,而邹加登、邹鑫、黄昌英、黄昌菊的工资卡里面的工资被刘祥成分别转入刘祥成自己账户或刘鑫账户后没有支付给邹加登、邹鑫、黄昌英、黄昌菊。刘鑫抗辩认为相关资金进入其银行账户后全部用于购买工地材料;刘祥成抗辩认为邹加登、邹鑫、黄昌英、黄昌菊不是涉案项目工地的工人,该四人工资卡中的款项实际是项目部支付的工程款而并非工资。因刘鑫、刘祥成就上述抗辩意见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判决以证据不足为由对该抗辩意见未予采纳,并无不当。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邹鑫工资不应由刘祥成一人负责支付的问题,根据邹鑫的诉讼请求和原判决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系不当得利返还之诉,并未涉及邹鑫的工资应当由谁负责支付问题。因邹鑫工资卡中的工资系被转入刘祥成、刘鑫的银行账户中,原判决判令由刘祥成、刘鑫负责返还并无不当。

二、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的问题。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原判决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并无不当。刘鑫、刘祥成在诉讼中提出抗辩意见,因未提交证据进行证明,原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亦无不当。刘祥成提出的其与邹加登之间系合伙关系,双方之间未就合伙事宜进行结算的问题,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刘祥成可以依法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刘鑫、刘祥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刘鑫、刘祥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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