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原告:姜春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告:天巡思凯有限公司(SKYSCANNER

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尤斯顿路338号摄政广场11楼,NW1 3BT(FLOOR

11, REGENT'S PLACE 338 EUSTON ROAD LONDON UNITED KINGDOM NW1 3BT)

法定代表人:XING

XIONG(熊星)。

被告: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蒋雁翔,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俏,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姜春元诉被告天巡思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巡公司)、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计算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春元,被告云计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和刘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巡思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姜春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skyscaner.com域名归姜春元所有,云计算公司解除涉案域名冻结措施。事实和理由:姜春元经受让取得域名skyscaner.com(以下简称涉案域名),该域名注册时间是2005年2月23日,到期时间是2022年2月23日。天巡公司于2018年8月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以下简称WIPO调解中心)投诉姜春元在涉案域名中没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请求将涉案域名转移给天巡公司。后WIPO调解中心于2018年9月18日裁决涉案域名转移给天巡公司。姜春元于2018年10月8日收到云计算公司的电子邮件并附有域名仲裁通知。姜春元表示涉案域名是其通过合法正规渠道获得,并非恶意注册,购买涉案域名是为了自用,域名上的简单页面在购买之前就已经存在,并非姜春元设置,姜春元还没有建立网站,就因天巡公司提起仲裁而被冻结,导致姜春元无法管理和使用该域名。涉案域名与天巡公司享有权利的商标并不能产生混淆,两者不仅字数不同,且读音和含义也不一样,涉案域名初始注册日期为2005年2月23日,注册时间已超过10年。天巡公司并没有取得skyscaner的商标专用权。由此,涉案域名应归姜春元所有,故提出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

天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云计算公司辩称,本案属于网络域名权属纠纷,属于确权之诉,与域名注册商无关;云计算公司是域名注册商,仅提供域名注册服务,会依据相关域名规则及中国的相关法律执行法院判决;姜春元将云计算公司列为本案被告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如果此类纠纷都把域名注册商列为被告,将无端增加企业的诉讼负累,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域名及姜春元对该域名的使用情况

姜春元提交的《国际顶级域名证书》显示,涉案域名的注册时间为2005年2月23日。2015年5月16日,姜春元将涉案域名的代理服务商变更为云计算公司。

2018年8月1日,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收到天巡公司的投诉,并于同年9月18日作出裁决(以下简称WIPO裁决)。裁决书中关于事实背景部分中提到,天巡公司经营一家成立于2001年的旅游搜索网站,该网站比较各航空公司和在线旅行社的机票、酒店和汽车租赁价格,该公司拥有91个含有“skyscanner”的商标,其中包括:2004年4月30日注册的英国商标注册号00002313916,涵盖第35、38和39类与旅行有关的广告和服务;国际商标SKYSCANNER注册号0900393,于2006年3月3日注册,涵盖第35、38和39类与旅行相关的广告和服务;国际商标SKYSCANNER注册号为1030086,于2009年12月1日注册,涵盖第35、39和42类与旅行相关的广告和服务;争议域名skyscaner.com于2005年2月23日注册,被移转多次,天巡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2014年1月24日之后由姜春元获得;目前争议域名解析为一个网站,其中包含各种旅行服务的链接,如航班搜索、状态、预定和机票价格;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skyscaner.com与天巡公司的商标容易混淆,姜春元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来确认其权利或合法利益,且争议域名skyscaner.com是恶意注册和使用,裁决将涉案域名转移给天巡公司。关于WIPO裁决,姜春元表示其并未参与,对其中认定的内容不予认可。

关于涉案域名的取得情况,姜春元还表示其于2015年3月31日在金米网中受让取得涉案域名,属于善意受让取得,其受让取得涉案域名时对天巡公司的商标情况亦不知晓,因金米网中交易记录仅保留一年时间,现无法提供涉案域名的交易记录。姜春元表示其受让该域名的原因为其认为涉案域名含义好,其爱人从事会计工作,受让时意图以涉案域名建立会计方面的网站,但受让后一直未建设网站,其亦未出售涉案域名。此外,姜春元还表示其受让涉案域名时未查看该域名解析网站的情况,该节与姜春元无关。

庭审过程中,姜春元和云计算公司均在手机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skyscaner.com进行查看,结果均显示网页无法打开。

关于天巡公司的商标注册情况,庭审中法庭组织双方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官方网站进行查询,结果显示申请号为G1030086的商标国际注册日期为2009年12月1日,申请日期为2010年3月23日,核准服务类别分别为35、39、42类。此外,查询结果显示该公司还申请了其他商标,但申请日期均在2012年7月之后。

关于姜春元注册商标的情况,姜春元提交了一份注册受理通知书和两份商标注册证。其中,第12413797号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为,该申请被驳回;第44461617号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为第35类,包括会计、税务申报服务、财务审计、绘制账单、账目报表等,申请时间为2020年3月9日,同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该商标现被案外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姜春元表示尚未收到相关通知材料;第44123814号……商标,核定商品项目为第25类,包括服装、婴儿全套衣、鞋、帽、袜等。姜春元还表示涉案域名“skyscaner”中“skys”是天空的含义,“caner”是“灿儿”之意,与天巡公司的英文名称“SKYSCANNER”含义不同。

上述事实,有姜春元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国际顶级域名证书》、注册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证、WIPO裁决,以及本院的庭前会议笔录、开庭笔录等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主要为涉案域名的归属问题,涉及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姜春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我国法律予以裁判。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由此,通常情况下网络域名权利归属适用先申请先注册规则,经注册取得涉案域名的所有权,仍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本案中,涉案域名的注册时间为2005年2月23日,姜春元通过受让方式取得涉案域名。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天巡公司享有G1030086的国际商标,但该商标注册日期为2009年12月1日,晚于涉案域名注册时间。现亦无证据证明天巡公司对涉案域名享有在先权益,或涉案域名的注册者在注册时主观上存在恶意,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由此,姜春元要求确认涉案域名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天巡公司针对涉案域名提出仲裁申请,云计算公司根据仲裁裁决对涉案域名采取了冻结措施,并将该情况告知姜春元。姜春元现要求云计算公司解除冻结措施,本院已予以支持。云计算公司的相关抗辩意见,本院不再予以采信。

天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涉案域名归原告姜春元所有;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将涉案域名解除冻结措施。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元(原告姜春元已预交),由被告天巡思凯有限公司(SKYSCANNER LIMITED)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姜春元、被告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巡思凯有限公司(SKYSCANNER LIMITED)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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