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利川市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利川市清源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60674277W。 法定代表人扶山青,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欢(特别授权),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向智卫,男,生于****年**月**日,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川市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向智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利川市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利川市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利川市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利川市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志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