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世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被告:何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世富与被告何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刘世富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刘世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世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世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