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耿增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 被告:石爱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耿增辉与被告石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耿增辉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耿增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耿增辉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薛 刚 书 记 员 张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