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耿增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 被告:石爱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耿增辉与被告石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耿增辉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耿增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耿增辉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薛 刚 书 记 员  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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