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辛炳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申请执行人:蔡国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二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银扬、李燕瑜,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泉州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法定代表人:洪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洪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执行人:泉州利宏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十八坎。 法定代表人:洪伟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辛炳煌、蔡国彬与被执行人泉州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洪涛、泉州利宏盈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泉州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洪涛、泉州利宏盈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辛炳煌、蔡国彬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因该案被执行对象与本院(2018)闽0504执544号案件的相关当事人相同,均为被执行人泉州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洪涛、泉州利宏盈置业有限公司,且执行请求事项均为金钱给付之债。为便于执行,加强案件的集中统一管理,本院认为上述案件予以并案执行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本院(2019)闽0504执恢42号执行案件并入(2018)闽0504执544号案件统一执行; 二、本院(2019)闽0504执恢42号执行案件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翁聪煜 执行员  苏燕东 执行员  郑奕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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