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潘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住贵州省开阳县。
被告:刘成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息烽县人,住贵州省息烽县。
审理经过
原告胡潘香与被告刘成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2021年6月10日,原告胡潘香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胡潘香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胡潘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胡潘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