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吕伟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执行人:胡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
审理经过
吕伟林与胡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324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依据主文内容为:被告胡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吕伟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58682.42元。因义务人胡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吕伟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3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
3、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4、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
5、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暂无执行款到位。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