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赵桂凤,女,****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代理人:王东,北京市建研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变更人:王春云,女,****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申请变更人:赵海冲,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申请执行人:赵君,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审理经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赵君与赵桂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07)昌民初字第66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0)京0114执恢614号]中,王春云、赵海冲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14执异1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院(2007)昌民初字第66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由赵君变更为王春云、赵海冲。赵桂凤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京0114执异126号执行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执异126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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