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跃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霞,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何正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蒋跃龙与被告何正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跃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正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蒋跃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元);2、判决被告给付以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的4倍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多年来从事钻探业务,被告是某某院的技术员,原告与被告经原告同行介绍认识,2017年11月,被告介绍原告去平武高速平江、汨罗段勘地质钻探。2018年年初,钻探工程完工,经几次零星给付后,被告于2019年2月1日微信转账20000元给原告,还应给付28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各种借口不给。2020年1月2日原告在张家界工地遇到被告,被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原告工钱28000元,于2019年过年前结清,即应在2020年1月24日(除夕)前结清,但此后被告仍一直推诿。原告认为,原告工作的报酬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拒绝给付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何正平未到庭,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何正平某某院的技术员,蒋跃龙常年从事钻探业务。蒋跃龙与何正平经同行介绍认识后,何正平于2017年11月介绍蒋跃龙到平武高速平江、汨罗段勘地质钻探。钻探工程完工后,何正平零星给付了部分工资,后于2019年2月1日又通过微信转账给付20000元给蒋跃龙,尚欠28000元未给付。2020年1月2日,何正平在张家界向蒋跃龙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蒋跃龙工钱28000元整,于2019年过年前结清。何正平在欠条上签字,落款日期为2020年1月2日,并注明:湖南省南县某某组,某某某号。后因何正平未按约定的履行期限支付剩余工资款28000元,蒋跃龙遂诉至法院,酿成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该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应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案件受理。本案中,蒋跃龙以何正平出具的欠条为证据向本院提起诉讼,且蒋跃龙的诉请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何正平经本院合法传唤后亦未出庭以及提交书面答辩状提出劳动关系其他争议,故本案应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何正平拖欠蒋跃龙工资,经何正平向蒋跃龙出具欠据并签字认可,且何正平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对拖欠工资的事实提出异议,即何正平拖欠工资的事实清楚。何正平于2019年2月1日向蒋跃龙支付了20000元工资后,向蒋跃龙出具尚欠28000元工钱的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何正平应向蒋跃龙支付剩余工资款28000元。对蒋跃龙要求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双方未约定利息,仅约定于2019年过年前还清,故还款期限应为2020年1月24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蒋跃龙要求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的4倍计算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逾期利息应从2020年1月25日起按2020年1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进行计算。蒋跃龙自愿要求自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故本案逾期利息应以2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3日起按2020年1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应由何正平向蒋跃龙支付工资款28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3日起按2020年1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由何正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蒋跃龙支付工资款28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3日起按2020年1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蒋跃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何正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永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颜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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