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士恩,男,1969年7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告:张永梅,女,1977年8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被告:奇台县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古城南街。
法定代表人:陈志贵,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金士恩与被告张永梅、奇台县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金士恩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恩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金士恩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6元,减半收取计1,038元,由原告金士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