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承璞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申请人:黄丹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上述申请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贺小花,江苏强森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述申请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王佳华,江苏强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胡明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承璞玮、黄丹鸣与被申请人胡明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承璞玮、黄丹鸣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明全银行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200万元。2021年7月29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承璞玮、黄丹鸣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胡明全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璞玮、黄丹鸣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丁 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恽妍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