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顺坤,男,****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曾乙健,男,****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李洪,男,****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县。
被执行人:黄传定,男,****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唐鑫,男,****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县。
被执行人:黄传国,男,****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张红,男,****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陈通,男,****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广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
被执行人:王榆,男,****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县。
被执行人:王正友,男,****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城口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城口县。
审理经过
本院(2019)鲁0403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10月29日移交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12月31日、2021年4月1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发现部分被执行人财产并实施冻结扣划。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发布被执行人王顺坤等人限制消费令,由于上述被执行人均在监狱服刑且住所地分布多个省份,委托外地法院对被执行人线下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王顺坤等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王顺坤等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鲁0403刑初290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王顺坤等人继续缴纳。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依职权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