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霍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利仁,男,系贵州名城(金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王翊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晨曦,女,系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云龙,男,系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霍利因与被上诉人王翊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3民初4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3民初44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霍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