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海南宜信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湾龙海风情小镇。

法定代表人:唐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彭业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海南宜信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业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3398号裁决,于2020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费2180.71元由被执行人彭业芳负担。该裁决内容: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剩余借款本金119292.02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至2019年7月27日的利息及违约金4042.70元,并继续向申请人支付以119292.0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和利息;3、仲裁费12888.84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请求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彭业芳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不动产、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查询,发现彭业芳有网络资金220.65元,本院已扣划并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经到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定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和彭业芳居住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彭业芳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不动产、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其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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