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梅东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现租住廊坊市安次区。

审理经过

2021年6月22日,本院作出了(2021)冀1002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判处被告人梅东旭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黑龙江省依安县司法局于2021年8月13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梅东旭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依安县司法局提出:该社区矫正对象有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对象梅东旭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梅东旭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一个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节严重。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依安县司法局提供的撤销缓刑建议书,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走访调查情况说明,协查复函,通讯记录照片,会议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梅东旭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21)冀1002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梅东旭宣告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梅东旭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定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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