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江西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泾口乡泾口街28号原农机厂。
法定代表人:喻晓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辉,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荣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原审被告:金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审被告:李宏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原审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五路330号。
法定代表人:张保同,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荣山、原审被告金健、李宏鹏、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902民初6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中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裴晓东
审 判 员 王 华
审 判 员 唐 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宋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