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文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现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联系。

被告:武冉,男,现年约30岁,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联系。

审理经过

原告刘文林与被告武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刘文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余额3,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曾向被告武冉销售玻璃,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2017年1月19日结算下差货款3,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届满未履行,经多次讨要无果,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原告刘文林提供的被告武冉的住址信息查找,无法查找到武冉此人,根据原告提供的武冉的联系电话联系机主,机主陈述其姓名为“武成然”,从未叫过或者使用过“武冉”,原告刘文林所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文林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00元,予以退还原告刘文林。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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