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尚阿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镇宁县。 被告:李帮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镇宁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尚阿翔诉被告李帮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该案经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刘国宁调解达成协议后,原告尚阿翔于2021年7月5日以与被告李帮发和解并当即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尚阿翔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本案属于诉前委派调解案件,经人民调解员调解和好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本案应免收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尚阿翔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杨永芳 书记员黄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