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效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阳县。 被告:张文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阳县。 被告:张文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阳县。 第三人: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城人民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李效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汝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阳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高效池与被告张文超、张文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本院立案后,追加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追加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21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效池,被告张文超、张文豪,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汝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2、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六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具有优先受偿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3年10月,二被告合伙做生意,因经营不善到期无法偿还债权人债务,被告找到原告让其帮忙筹措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原告念及其近亲戚关系,就多方筹借资金120万元给了被告。2016年11月18日,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据》二份,共同保证两年内将原告借款偿还完毕。但时至今日,二被告严重失信,故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被告张文超辩称,一、张文超与高效池间民间借贷关系不产生法律效力。1、张文超没有向高效池借款的任何意思表示,而是竭力阻止高效池以贷款方式为他人偿还债务。2、高效池未向借据出具者张文超给付其诉称的120万元借款。3、张文超向高效池出具的借据因高效池未实际履行出借义务而不产生法律后果。二、高效池与张文超间存在的并非借贷关系。三、人民法院应驳回高效池的诉讼请求。因张文超出具借据所载的款项未于交付,以借据证明的借贷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同时,高效池代为偿还的行为属性,也证明该纠纷并非借款合同纠纷。因此,人民法院应驳回高效池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文豪辩称,此笔贷款是用俺姑父高效池的房产抵押贷款120万元,此笔贷款是我和张文超合伙做生意,各承担50%,目前原告垫付还款30万元本金,还有90万元本金及利息未偿还。如果偿还俺姑父,信用社我就不偿还了,我只偿还一头,只承担6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

第三人述称

第三人述称:要求张文豪偿还高效池借款的时候应当先偿还农商行相抵扣担保责任。原高效池名义借贷的本金为120万元,月利率为9.6‰,从2017年11月1日计算,已经偿还本金28.5万元,还欠本金91.5万元,及利息。 原告针对被告辩称表示:认可被告陈述的下欠本息债务数额,但应支付给原告,不同意直接支付给第三人。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答辩、举证、质证及证据规则确认事实如下: 原告高效池与被告张文超、张文豪系姑父侄子关系。原告高效池原借款30万元给张文超及张文豪,同时在常熟银行用高效池房产证及张文超房产证抵押贷款80万元。原告高效池为了抽出自己的房产证及还自己30万元款。张文豪从案外人王小霞处借贷私人款80万元高息款偿还了常熟银行,抽出了高效池的房产证。 其后,2016年10月31日原告高效池以顺和巷77号房产抵押,在第三人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20万元,月利率为9.6‰。借款人是高效池、担保人是张文豪。用于偿还上述30万元高效池借款及偿还王小霞90万元本息。之后,二被告付息至2017年10月31日。再之后,高效池以个人款项还给第三人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8.5万元本金。目前在第三人处尚欠本金91.5万元,月利率9.6‰,利息付至2017年10月31日。 在第三人处借款之后,被告张文超于2016年11月18日给高效池打有说明借款120万元借据一张,承诺保证和弟弟张文豪二年内还清银行贷款,如逾期愿以翠微巷南二排6号独院、朝阳新村独院一处、及老宅宅基地三处房产做担保,不让法院或银行牵连高效池一家。一切债务由我本人和弟弟张文豪承担。 同日被告张文豪于2016年11月18日给高效池也打有说明借款120万元借据一张,承诺保证和哥哥张文超二年内还清银行贷款,如逾期愿以阳光家园5号楼4门201室、隆盛路门面店两间、及老家宅基地三处房产做担保,不让法院或银行牵连高效池一家。一切债务由我本人和哥哥张文超承担。

本院查明

经查,二被告张文超、张文豪提供给高效池的房产抵押担保,均没有在土地及房产部门注册登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为了被告能够偿还原告30万元及抽取原告高效池房产证,及偿还银行80万元借款后所欠案外人款项,由原告高效池出面并以自己房产抵押,贷款120万元,替二被告还了30万元个人借款及90万元的高息款。在原被告之间形成一种的借贷关系,这有两个被告张文超、张文豪给原告高效池的借条能够证明。同时二被告张文超、张文豪又偿还了一年的银行利息。原被告双方形成了借贷关系。二被告所欠原告本息应当偿还。 对于被告张文超称,“高效池这120万元没有交付”“不存在借贷关系”等辩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高效池提出所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主张,因该房产均没有办理抵押登记,部分老宅还是集体土地不能抵押,按照法律规定设立抵押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应当依法登记,原被告所设立的抵押没有登记,虽然成立担保,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不发生优先受偿的效力。原告主张优先受偿的权力,本院无法支持。 对于被告张文豪提出不能两头出钱的辩解,因原告高效池在第三人处所借款项120万元,张文豪是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高效池在第三人处所借款项已剩余本金91.5万元,张文豪可选择在91.5万元本息范围内向第三人支持款项,以履行连带责任抵扣向原告高效池应付款项的。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至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文超、张文豪归还原告高效池借款本金120万元并支付下欠利息(利息计算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9.6‰计算到实际履行之日)。 二、上述判决应还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清结完毕。 三、被告张文豪可以在91.5万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选择向第三人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支付后凭第三人所出具单据折抵相应还付原告高效池款项。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7800元,由被告张文超、张文豪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毛海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嘉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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