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宏全,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南鹏,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宁夏青铜峡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全与被告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宏全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宏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宏全撤回对被告南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张宏全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静
裁判日期
二○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永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