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宏全,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南鹏,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宁夏青铜峡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全与被告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宏全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宏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宏全撤回对被告南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张宏全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静

裁判日期

二○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永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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