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毕节市七星关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松山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01009655871B。 负责人:聂祥春,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易(特别授权),女,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陈继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毕节市七星关区交通运输局﹝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更名为毕节市七星关区交通运输发展服务中心,为毕节市七星关区交通运输局(区交通战备办公室)下属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申请执行陈继红罚款裁定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无工商注册信息、无房屋登记信息、有零星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注册日期为2013年6月4日车牌号为贵F×××××启辰牌车辆,申请执行人表示上述车辆年限太长价值不大不要求查封处置。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单编号为GYA011EL0205844的现金价值2871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该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 璟 审判员 杨 彪 审判员 袁红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单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