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黔东南州新农城乡消费合作社台江分社,住所地贵州省台江县滨河路。
负责人:龙鹏,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张亚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系贵州兴太化医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黔东南州新农城乡消费合作社台江分社与张亚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