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饶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
被执行人倪清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饶婷依据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11民终15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倪清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倪清华有江淮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倪清华所有的江淮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赣E×××××)。
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被执行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