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市锦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文体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56227379E。
法定代表人:李开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菁,女,重庆市锦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陈方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锦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方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锦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受理案件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重庆市锦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市锦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汤献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黎有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