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环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1110号12幢北半幢205室。 法定代表人:冯新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居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刘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上海环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泰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环泰公司申请撤销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2020)办字第3260号仲裁裁决。环泰公司认为,刘悦自产假结束后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一直未到公司正常工作。仲裁时,刘悦并未否认其旷工的事实,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进行了相应的工作,现刘悦主张环泰公司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环泰公司支付补偿金,并无事实与依据。仲裁裁决对环泰公司不公平,请求予以撤销。

答辩情况

被申请人刘悦书面答辩称,不同意环泰公司的撤裁理由,请求驳回环泰公司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进行审查。本案中,环泰公司主张刘悦存在连续旷工行为,环泰公司不应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然该主张实质涉及事实认定,系仲裁委对案件实体审理的范畴,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故环泰公司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上海环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2020)办字第326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环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琳敏 审 判 员 王 征 审 判 员 陆宇鹰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谭 尚 书 记 员 沈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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