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高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城区办事处吴家关村,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高峰责令退赔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的(2021)晋08刑终29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本院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车辆、工商、保险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存在存款,现已扣划6980元支付给山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河津服务站; 本院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高峰有房产登记信息。 本院在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河津管理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纳记录,未发现被执行人高峰缴纳住房公积金。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山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河津服务站,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柴 国 军 审判员 李斐琼审判员侯克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津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