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云南铃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吴井办事处太乙桥村银杏金川花园。
法定代表人:谢兵。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云南铃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云南铃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1
50000518**8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350.00元,冻结期限为
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