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百纳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刚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慎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百纳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程温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审理经过原告百纳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温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百纳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百纳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审 判 员 胡光明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石德坤
法 官 助 理 贾斯棋
书 记 员 卢国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