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百纳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刚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慎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百纳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程温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审理经过原告百纳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温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百纳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百纳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审  判  员   胡光明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石德坤

法 官 助 理   贾斯棋

书  记  员   卢国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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