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双惴,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33,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文化程度高中,务农,住揭西县×××××××××。因本案于2020年9月30日被羁押,同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揭西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揭西检刑诉〔20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双惴犯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双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蔡双惴到位于揭西县×××××××服装店购物,发现蔡某1的一部黑色苹果手机(手机保护套还夹有人民币100元)放置于衣物架上,遂将该手机迅速放入裤袋后离开。经揭西县××××××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4500元。综上,被告人蔡双惴盗窃数额为人民币4600元。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蔡双惴家中将涉案手机(含人民币100元)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蔡某1。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示证、质证的案发现场及涉案手机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票,发还清单,制作笔录,辨认笔录,其他书证材料,被害人蔡某1的陈述,被告人蔡双惴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 公诉机关并以被告人蔡双惴犯盗窃罪,建议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且不适用缓刑。 被告人蔡双惴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双惴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蔡双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涉案手机已发还被害人,酌情对被告人蔡双惴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蔡双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邹 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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