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滨海公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3503610921。
法定代表人:张忠骥。
被执行人:浪潮(福建)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鸿江西路鸿塔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35654080Y。
法定代表人:洪锦云。
被执行人:晋江市莹琪鸿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金丰路5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719152019。
法定代表人:蔡高潮。
被执行人:蔡高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洪锦云,女,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浪潮(福建)百货有限公司、晋江市莹琪鸿服装贸易有限公司、蔡高潮、洪锦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7074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在晋江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统一调配全市执行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70748号裁决书裁决一案,指定给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