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乾,山东恒安盛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邦江,山东恒安盛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东华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潍安路北关西街87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燕海,山东瀚晖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俊,山东瀚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江波与被告山东华惠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江波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波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江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850元,减半收取计2925元,由原告江波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郝 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魏绍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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