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国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现住榆社县。
被告:常永飞,男,汉族,现住榆社县。
审理经过
原告徐国栋与被告常永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国栋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