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玉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洪市镇余雅村庆余组。
被执行人:洪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三湖镇鼓峰居民组。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平与被执行人洪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玉平和被执行人洪星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421执7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