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行,住所地义县义州镇迎宾路11号。
负责人:王洋,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北,男,****年**月**日出生,满族,职员,住义县。
被执行人赵国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
被执行人姜丽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稍户营子镇药王庙村*号,身份证号2107271980××××××××。
审理经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20)辽0727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扣划被执行人赵国峰名下中国银行账号30×××87CNY0内银行存款5381.15元。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扣划被执行人姜丽华名下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XXX内存款706.83元。本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大额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有其他执行能力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