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告:张卫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告:袁丹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田志刚与被告张卫星、袁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志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卫星经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丹丹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志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袁丹丹偿还借款12,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5日,被告张卫星、袁丹丹向其借款12,500元,之后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每次都推托不给,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张卫星缺席,未作答辩。 被告袁丹丹缺席,未作答辩。 原告田志刚围绕其诉讼请求,出示证据如下: 借据及微信转账截图各1张,欲证明二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张卫星、袁丹丹均缺席,未发表质证意见。因原告出示证据系原件,故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袁丹丹、张卫星曾系夫妻关系。原告田志刚与被告张卫星系同学关系。2019年,被告袁丹丹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金额为12,500元,其在借款人处签名。现因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袁丹丹向原告借款,并为其出具借据,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履行了出借款项义务,被告负有按时偿还借款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本案中,原告持有的借据未约定借款期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向被告进行过催告还款,原告起诉之日视为催告之日,至本案开庭前被告拒不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袁丹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立即给付原告田志刚1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元,由被告袁丹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虹霞 人民陪审员 冯新生 人民陪审员 曾慧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屈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