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马良海,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2008)昭中刑一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良海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9年1月14日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2014年10月23日、2016年1月26日、2018年11月29日四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三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21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马良海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良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良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良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16日起至2027年5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